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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官提示:网购茶叶警惕“三无”产品与疗效宣传

湖南法治报触屏版 · 益阳
发布时间:2025-12-10 | 点击量:7683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 吴杨)今年来,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,某网店在销售“荷香茯砖茶”时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。经调查核实,该商家在淘宝平台销售该产品时,于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“降三高、美容养颜、减肥”等具有保健功能的宣传语;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、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;同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“安化黑茶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。商家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、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,存在食品安全隐患。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、规范市场管理秩序,资阳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,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。目前,相关部门已对涉案商家依法作出处理。

检察官说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: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第一款: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质量、销售状况、用户评价、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六十七条: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。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:

(一)名称、规格、净含量、生产日期;

(二)成分或者配料表;

(三)生产者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;

(四)保质期;

(五)产品标准代号;

(六)贮存条件;

(七)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;

(八)生产许可证编号;

(九)法律、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

(一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;

(二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;

(三)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;

(四)伪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;

(五)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,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;

(六)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,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;

(七)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。

本案中,商家销售"三无产品"并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,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,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;擅自使用"安化黑茶"证明商标,更是构成对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的侵犯。

检察官提示

消费者在选购茶叶等食品时:

请仔细查看产品标签,确认是否标注完整的生产厂家信息、生产许可证编号

请理性看待产品功效宣传,普通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

请认准地理标志产品的正规授权标识

请妥善保管购买凭证,依法维护自身权益

经营者应当:

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,确保产品来源合法合规

规范宣传用语,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

尊重知识产权,依法使用注册商标

诚信经营,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

如您发现食品安全、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线索,请通过以下方式向检察机关反映:

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

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,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
责编:杨绍银

一审:杨绍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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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